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决定本协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协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不低于总票数50%。其他决议,须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在会员中推选产生。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报告本协会,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选举常务理事,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3年,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30%以上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二十二条中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视实际情况,可以召开会长办公(或扩大)会议。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(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、理事)出席。
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30%以上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条本 协会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下同)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可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,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(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)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3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本协会聘请行业知名专家、高级管理人员为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开展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、会长办公(扩大)会议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(扩大)会议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和有关协议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,接受会长委托后行使会长职权。其他副会长按照分工做好协会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 事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